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00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群众,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现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小区**幢**室,无业。1994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3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29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在黄岩区北洋镇瑞岩村山上、澄江街道凉棚岭村山上、临古山上、西岙村山上等地开设“六命”赌博场头,招揽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黄某某、周某乙等人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5万余元 。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从临海市看守所押解回黄岩区看守所,其仅供认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同意将罪犯周某甲移送至黄岩区看守所羁押的通知、刑事判决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王某甲、张某某、解某某、林某某、周某乙、黄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周某甲、王某甲、张某某、解某某、周某乙、黄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仅供认部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 熙
检察官助理 丁文爽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案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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