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79********,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镇**村**组,住秭归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秭归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周某甲利用手机下载安装“宜昌麻将”APP游戏软件并申请建立俱乐部后,建立“未来的大神”微信群、“未来的大神们”闲聊群,在群里发送“宜昌麻将”APP游戏软件链接,邀约周某乙、向某某、王某某等70余人入群下载安装后,进行20元“晃晃”麻将的网络赌博活动,赌资及房费均通过微信红包进行支付,每场赢钱超过60元时周某甲即收取费用10元。经查证,周某甲自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期间,通过微信帐号,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7.6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电子数据;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取得的违法所得、用于犯罪的一部手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 平
检察官助理 赵圆晶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秭归县**镇**路**号家中,联系方式15858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帐本1个、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扣押涉案款7.631万元已上缴暂扣款帐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