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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8日,桐梓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18日,周某甲邀约何某某、李某某、苏某甲、姚某某等参赌人员到桐梓县**镇**村**农家乐**包房通过打“小九”(纸牌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牟某某负责引路接送参赌人员和近点放哨,刘某某负责保管赌场内的抽头渔利和端茶倒水,苏某乙负责发牌和抽钱,周某乙负责远点放哨,当日共抽头渔利9000元。事后周某甲支付牟某某600元,支付500元给苏某乙,支付200元给刘某某作为工资。

二、2020年4月19日22时许,周某甲邀约何某某、李某某、苏某甲、姚某某等参赌人员到桐梓县**镇**池**农家乐通过打“小九”(纸牌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牟某某负责引路接送参赌人员和近点放哨,刘某某负责保管赌场内的抽头渔利和端茶倒水,苏某乙负责发牌和抽钱,周某乙负责远点放哨,当日共抽头渔利8000元。事后周某甲支付牟某某400元,支付300元给苏某乙,支付200元给刘某某作为工资。 

三、2020年4月20日22时许,周某甲邀约何某某、李某某、苏某甲、姚某某等参赌人员到桐梓县**镇**农家乐**包房通过打“小九”(纸牌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牟某某负责引路接送参赌人员和近点放哨,刘某某负责保管赌场内的抽头渔利和端茶倒水,苏某乙负责发牌和抽钱,周某乙(在逃)负责远点放哨,当日共抽头渔利4700元。参赌人员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前科查询、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华某某、宋某某、杨某甲、吴某某、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黎某某、李某丙、胡某某、杨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记录;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1700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县城周边多次开设流动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涛

                                               检察官助理:徐蕾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786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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