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周某甲,诨名“腰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或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陆续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村自家开的代销店里免费提供赌博场地和赌博工具,以“斗牛”等方式供他人赌博,参赌人员每天少则十几人,多则二、三十人,被告人周某甲每天从中抽取水子钱,共抽头渔利8万余元。
2020年7月9日晚,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前往周某甲家抓赌,被告人周某甲当时逃脱,后于2020年8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依法退缴了非法所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徐某某、冯某某、朱某甲、林某某、周某乙、吴某某、胡某某、周某丙、朱某乙、陈某甲、周某丁、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唐某乙、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退缴了部分非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娟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及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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