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经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彭某某与其闺蜜何某某同住化州市**街道**村**楼**房。2020年2月9日凌晨3时许,何某某发微信电话邀请其男朋友庞某某、周某甲等人来到其出租屋喝酒。当日凌晨5时许,在场喝酒的其他朋友相继离开,只剩下彭某某、何某某、庞某某、周某甲四人。彭某某表示喝不下去了,并回到自己的房间睡觉。周某甲也向庞某某提出一起离开出租屋回家睡觉,但庞某某不同意,后庞某某独自走入何某某的房间睡觉。此时何某某将周某甲拉到彭某某的房内,并示意周某甲在彭某某的房间休息。待周某甲躺上彭某某的床尾时,何某某将灯和房门关好便离开了。周某甲在床尾躺了几分钟,觉得有点冷,便爬上床头,并排睡在彭某某左侧。周某甲见彭某某已熟睡,便产生性欲,于是其将左手搭在彭某某的大腿上,隔着衣服抚摸彭某某的左大腿内侧及阴部等处,接着又将左手掌搭在彭某某的左侧胸部上处,待彭某某将脸部转过来后,再趁机用嘴亲了彭某某的左脸和上唇。后周某甲在扯被时惊醒了彭某某,彭某某发现是周某甲后便质问周某甲为何在自己的房间。周某甲没有回答而迅速离开了彭某某的房间,彭某某随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利用妇女熟睡之机,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春晓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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