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22002********,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晚,被告人周某甲在朋友刘某某、周某乙(两人系情侣关系),与被害人黄某甲合租的乐山市中区**城市**栋**单元**楼**号的租住房客厅吃火锅喝酒。被告人周某甲与黄某甲之前并不认识,4月7日凌晨3时许,黄某甲酒后先回自己房间睡觉,周某甲与刘某某、周某乙继续在客厅喝酒吃火锅。凌晨5时左右,周某甲趁刘某某、周某乙回自己房间睡觉,自己独自在客厅沙发上休息之机,遂进入黄某甲房间(当时黄房间的门没有反锁),利用黄某甲酒后熟睡之机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黄某甲惊醒后哭泣,周某乙、刘某某听到黄某甲哭声后赶到黄某甲房间,发现其房间门被反锁,敲开门后,看见周某甲在房间内,黄某甲全身赤裸在床上哭。黄某甲哭诉自己被周某甲强奸了,刘某某遂打电话将此事告知黄某甲的男朋友黄某乙,黄某乙马上赶到与周某甲理论,并发生打斗,周某甲打电话报警称“有人闹事”,民警出警后将周某甲等在场的人带回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被害人酒醉熟睡之机,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旭红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峨眉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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