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周某甲曾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1999年5月7日被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甲,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至泗阳县**镇**村**组周某乙家,以用拳头打周某乙等方式,强行与周某乙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乙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残疾人证、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婷婷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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