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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社,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侯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2月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1日侦查机关补充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德惠市**镇**村村民陈某甲与其父亲陈某乙、母亲郑某某、前夫满某甲、儿子满某乙作为一个家庭承包户分得本集体耕地0.86公顷(在册面积0.86公顷,实际面积1.25公顷),后陈某甲与满某甲离婚,2001年与刘某甲结婚,上述土地由陈某乙经营。2008年陈某乙去世,满某甲将其及其儿子名下分得的约0.5公顷土地转包给被告人周某甲。2008年5月1日,刘某甲雇佣何某某农用车到该地翻耕土地,被告人周某甲来到现场进行阻拦,刘某甲、何某某见状而离开。之后,刘某甲将陈某甲、陈某乙名下约0.5公顷土地以3000元价格转包给周某某一年,抵顶二人之间债务。2008年5月7日,刘某甲、周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弟弟)一同到该地进行测量、指定边界,被告人周某甲再次来到现场进行阻挠和谩骂,扬言不得耕种该地,刘某甲、刘某乙与其理论,周某甲遂用铁锹将刘某甲手臂砍伤,致使刘某甲等人不敢继续量地和自行进行耕种。同年6月,刘某甲、陈某甲发现该地已被周某甲耕种,无奈找到周某甲,被迫以一年1000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与周某甲签订了4年(2008年至2011年)土地承包合同,周某甲给付刘某甲、陈某甲承包费4000元。2012年双方合同期满,周某甲将陈某乙、陈某甲土地自行划分到该地块内侧,将满某甲父子土地划分到外侧(靠路),致使刘某甲自行对其土地耕种发生困难而荒废一年。2013年至2014年,周某甲再次将该土地全部耕种,刘某甲找到时任**镇**村主任闫某某出面,向周某甲要得承包费3000元。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乙、陈某甲位于德惠市**镇**村**社的0.5公顷水稻田地2008年至2011年4年土地承包金市场价格合计15000元,2013年至2014年2年承包金市场价格合计8500元。

2008年、2014年被害人刘某甲到公安机关、信访机关控告,有关部门对被告人周某甲之行为未予处理,2018年刘某甲再次将周某甲控告至德惠市“扫黑办”,德惠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29日对周某甲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土地承包合同》、《信访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满某甲、何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租赁他人土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东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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