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所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9日被嘉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抢劫罪,经于2019年11月29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抢劫罪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从家中饮酒出门,在村祠堂边捡到一把匕首,心生持匕首抢钱的想法。随后,周某甲走到嘉禾县人民法院塘村法庭的公交站台附近寻找抢劫目标。5时许,**山村村民周某丙散步路过,周某甲遂走到周某丙身旁,用力拽周某丙所背挎包。因周某丙抓住挎包不放,周某甲用匕首将其刺伤,并抢走挎包、逃离现场。后,周某甲将挎包内480元拿走,将挎包及匕首丢弃在塘村镇增加公园里一处废弃的厕所旁。
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周某丙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医药费等损失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乙、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内,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婷娴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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