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为获取不法利益,明知他人指使其利用手机微信收款方式转移的钱款系犯罪所得,仍伙同周某乙(已起诉)提供其微信收款二维码给他人,并帮助转移被害人李某某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3000余元。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支付及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帮助他人转移赃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掩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一年四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长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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