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422221993********,大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省**市**县**乡**村**号,捕前住**市**区**苑二期**号楼**室。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批准逮捕,同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7月在社交软件上结识境外人员j某某(未查实真实身份),后在j某某的介绍下结识境外人员d某某(未查实真实身份)。j某某、d某某自称为美国人且在美国居住,在中国有生意,因为在中国的生意伙伴需要给其打款,而自己没有中国的银行账户,要求被告人周某甲注册银行账户帮助其中转 “客户”资金,同时要求周某甲的银行账户收到“客户”资金后由被告人周某甲提取现金之后再转入j某某、d某某指定的银行账号。为此被告人周某甲使用自己身份信息分别在各个银行共注册13张银行账户,并将账户信息告知j某某、d某某。自2019年7月25日至1月31日期间,被告人周某甲的13张银行卡账户内频频有全国各地多笔 “客户”资金近人民币500万元相继汇入,账户内有汇款后被告人周某甲便自行扣除约定好处费,之后将钱款提现以银行ATM机汇款或自己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至d某某、j某某二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内。2019年10月30日至10月31日,两次有“客户”资金人民币84,400.00元钱汇入到被告人周某甲银行卡账户内后,被告人周某甲将该钱款转存至自己的手机支付宝账户内个人使用。
自2019年7月25日始,向被告人周某甲银行账户内汇款的“客户”中有23名全国各地被害人因被诈骗而向公安机关报案。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害人谭某某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7月25日向被告人周某甲中国银行621758200004620****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40,000元;
2、被害人高某某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7月31日向被告人周某甲中国银行621758200004620****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34,000元;
3、被害人周某乙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8月10日向被告人周某甲农业银行622848012870608****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80,000元;
4、被害人茅某某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8月30日向被告人周某甲建设银行621700266001057****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76,000元;
5、被害人刘某甲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9月5日向被告人周某甲交通银行622262011006052****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25,000元;
6、被害人陶某某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9月5日向被告人周某甲交通银行622262011006052****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3,000元;
7、被害人刘某乙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9月6日向被告人周某甲交通银行622262011006052****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0,000元、于2019年9月12日向被告人周某甲浦发银行621792012255****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5,000元、2019年9月24日向被告人周某甲建设银行621700118004033****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0,000元;
8、被害人廖某某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9月7日向被告人周某甲交通银行622262011006052****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0,000元;
9、被害人唐某甲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9月8日向被告人周某甲招商银行621483217490****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90,000元;
10、被害人孙某某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9月9日向被告人周某甲招商银行621483217490****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20,000元;
11、被害人王某甲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9月9日向被告人周某甲招商银行621483217490****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20,000元;
12、被害人徐某某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9月13日向被告人周某甲浦发银行621792012255****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1,200元、于2019年9月19日向被告人周某甲上海银行62052200101972****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0,100元;
13、被害人欧某某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9月17日向被告人周某甲上海银行62052200101972****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55,600元;
14、被害人周某丙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9月17日向被告人周某甲上海银行62052200101972****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70,809.6元、于2019年9月19日向被告人周某甲上海银行62052200101972****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226,601.8元;
15、被害人肖某某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9月24日向被告人周某甲兴业银行62290821306912****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75,803元;
16、被害人王某乙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9月24日向被告人周某甲兴业银行62290821306912****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44,696元;
17、被害人关某某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告人周某甲光大银行622663060472****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35,000元;
18、被害人唐某乙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9月28日向被告人周某甲光大银行622663060472****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30,000元;
19、被害人车某某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10月16日向被告人周某甲建设银行621700118004033****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0,000元;
20、被害人杨某某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10月23日向被告人周某甲华夏银行623020005635****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6,000元;
21、被害人赵某某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10月23日、10月30日向被告人周某甲中国银行621758200004620****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51,300元、84,400元;
22、 被害人张某某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10月23日向被告人周某甲华夏银行623020005635****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44,837元;
23、 被害人宿某某在网络上被诈骗时于2019年10月25日向被告人周某甲建设银行621700118004033****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6,000元;
上述23名被害人共计向被告人周某甲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1,215,347.4元,被告人周某甲收到上述款项后按照d某某、j某某的指示取出现金,之后在ATM机及个人手机银行上向d某某、j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无卡存款转账。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11月13日,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崇文路1099号亮常教育科技公司内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马陆派出所民警抓获移交科左后旗公安局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上报材料、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赵某某转账记录截图、提取笔录、周某甲中国银行交易记录、上海银行交易流水、建设银行交易流水、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流水、光大银行交易流水、农业银行交易流水、华夏银行交易流水、交通银行交易流水、银行客户凭条593张、微信聊天记录、周某甲银行账户收款明细、周某甲银行账户汇款明细、周某甲劳动合同及员工登记表、欧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肖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周某乙银行转账凭条、尚某某(高某某)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关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王某甲银行卡交易明细、王某乙银行转账凭条、宿某某交易明细清单、刘某甲微信邮箱聊天截图、杨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唐某某转账记录截图、刘某乙交易明细清单、廖某某银行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陈述:赵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谭某某、高某某、茅某某、刘某某、宿某某、车某某、关某某、唐某某、徐某某、欧某某、肖某某、孙桂珍、王某某、陶某某、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ATM机监控视频七份、聊天记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协助他人将犯罪所得巨额现金在其本人不同的银行账户频繁提现划转,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无法挽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海涛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10册、光盘8张。
3、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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