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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放火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斌乃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地祁东县**镇**村**组,住祁东县**镇**小区**楼左。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13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经人介绍与家住祁阳县**镇**村**组的谭某甲确立恋人关系并订婚。俩人交往期间因感情不合分手,谭某甲家退还被告人周某甲人民币4.7万元等财物,被告人周某甲执意要求谭某甲家再退还人民币2万元,被谭某甲家拒绝。被告人周某甲心生愤懑,决意放火报复。2020年1月18日晚24时左右,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摩托车携带盛有约1升柴油的喷壶来到谭某甲家,将柴油喷洒在谭某甲家木制的前门、后门上。被告人周某甲以毛巾作引火物点燃后门。被告人周某甲转至前门欲以手套作引火物点火时,发现前门布满电线,因担心火势失控,被告人周某甲遂放弃继续点火。作案后,被告人周某甲逃离了现场。次日凌晨1时左右,后门火情被谭某甲父亲谭某乙发现扑灭。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在祁东县归阳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4月27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谭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取得谭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领条、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通话记录等书证;2.勘验、指认等笔录;3.手机截图等电子数据;4.证人周某乙、高某某、谭某甲的证言;5.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他人住宅,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婚恋纠纷引发,被告人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拥军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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