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157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2005年8月因嫖娼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3月4日因本案中醉酒驾驶机动被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饮酒后在慈溪市宗汉街道金轮新村9号203室,因琐事与其妻子卢某某争吵,后从家中厨房拿菜刀将卢某某砍伤。随后,被告人周某甲独自驾驶浙B0****号小型轿车至慈溪市宗汉派出所投案,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被民警发现酒后驾车。经法医学鉴定,卢某某外伤致头皮瘢痕长度累计8.0厘米以上,此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指骨骨折,此伤势构成轻微伤,卢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检测,被告人周某甲呼气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64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1把;
2.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病历资料、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车辆照片、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记录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酒后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保险单、监控截图、抽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3.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故意伤害事实中有自首情节,在危险驾驶事实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周某甲一人犯二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宁积宇
检察官助理:谢汶婷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在慈溪市**街道**新村**号**室住房候审(联系电话:13606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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