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783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肖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街**路**号**单元**室,现住湖南省洪江市**街**路**号**单元**室。2013年6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怀化市洪江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5日至2019年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凌晨2点左右,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因碰撞发生口角冲突,周某甲随即回到其住处厨房内拿了把菜刀,回到口角冲突地找到周某乙,将其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周某乙的损伤为头面部、右前臂四处砍伤、右尺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6月24日,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被告人周某甲在长沙市芙蓉区**牌**宾馆出现,民警廖某某、梁某某等4人立即赶赴此地实施抓捕。在**宾馆附近的小卖部,民警发现被告人周某甲,民警随即表明身份要求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周某甲为抗拒抓捕,在明知是民警正常执法的情况下,对民警暴力实施殴打,造成两名民警、一名辅警受伤。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及住院相关材料、人民警察证、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复印件、民警受伤照片、病情证明等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笔录等;2、证人杨某某、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梁某某、廖某某、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还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兼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有行政处罚劣迹,因酌情从重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予以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彬
2019年10月18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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