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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南检刑诉〔2019〕586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酒仔”),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同年3月25日和同年5月31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4月19日和同年6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03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在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喜来登酒店喝酒时,与被害人周某乙因小故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周某甲伙同涉案人郑某某(已判刑)、庄某某佳(绰号“乌鬼仔”)及刘某某(绰号“外甥”、“死猪”)等人对被害人周某乙进行殴打,经酒店保安劝息后双方各自离开。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乙左顶颞部一处条形疤痕,符合钝器作用形成;右顶部一条形疤痕,符合被锐器作用形成。其被钝器作用形成的左顶颞部一处条形疤痕长2厘米,此一处钝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随后,被害人周某乙到潮南区峡山医院包扎伤口,在医院急诊室遇到涉案人庄某某,遂进行追赶。涉案人庄某某跑离后,将被追赶的情况告知被告人周某甲。当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同案人郑某某等人持长刀到峡山医院急诊室,将被害人周某乙及在旁陪护的被害人柯某甲、周某丙砍伤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豪被锐器作用致全身多处裂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及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被害人柯某甲被锐器作用致左肩部、左前臂下段各一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周某丙被锐器作用致右眉尾、左上肢和右下肢多处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片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证实材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手机号码信息,行政案卷材料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柯某甲、周某丙的陈述;

3. 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周某丁、周某戊、陈某甲、周某己、黄某某、张某某、周某庚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情况说明》、《补充说明》、(潮南)公法医活检复字030534号《法医学活体伤残评定书》、(潮南)公法医活检字030534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二、寻衅滋事罪

2013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乙(绰号“吕合”,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在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雅倩化妆品公司门口路段吵闹,并无故殴打前来劝阻的被害人谭某某(雅倩化妆品公司员工),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周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片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证实材料,手机号码信息,行政案卷材料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3. 证人证言:证人柯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某某和辩解;

5. 鉴定意见:(汕某某)公(司)鉴(活)字[2013]144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情况说明;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另查明,2003年6月一天上午6时许,被害人郭某某途经峡山街道商贸中心时,发现亲戚卓某某的豆浆摊被同案人周某庚(另案处理)等人捣毁,其上前了解情况时,被被告人周某甲及同案人周某庚等人无故持水龙管打伤,后被害人郭某某母亲王某某闻讯上前劝阻时也被打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某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证实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例材料,手机号码信息,举报材料,行政案卷材料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卓某某、周某戊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周某庚洪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汕南公(司)鉴(法临)字〔2018〕10081号《鉴定书》;

7.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同案人既因故使用凶器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重伤、2人轻伤,又无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19年8月7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七册;

3. 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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