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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92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及住所地:东安县******组。2006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2年至2019年间,因多次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因故意伤害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东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5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8年12月30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周某乙家进行“台湾三公”赌博活动。至结束时,周某甲下欠周某乙赌债10000元。2019年1月1日傍晚,周某乙向周某甲讨要赌债,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周某甲致周某乙受伤。随后,周某乙持钢管打伤周某甲。经法医鉴定:周某甲的伤势为轻伤二级;周某乙的伤势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相互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周某甲的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丙、周某丁、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9年8月27日23时许,东安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从被告人周某甲身上搜出一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并予以扣押、封存。经称重:此可疑物净重为67.714克。同时民警随机从可疑物中提取1.16克样本进行送检,检测结果为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搜查笔录、东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收缴物品清单、称重记录、称重照片、送检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且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甲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亚芳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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