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32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住本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号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其父周某乙在本市未央区汉都新苑小区社区中心办理安置房天然气事宜。其间,被告人周某甲与周某乙因分房问题发生争吵,周某甲认为是其继母李某某在此作梗,遂飞身冲向李某某,并用脚踹其腹部、掌击其下颚,致李某某倒地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侧桡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记录;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被害人陈述;7、证人证言;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六至十个月范围内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20年1月21日
附:
1、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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