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乡**村。2020年2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鄱阳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下午16时许,鄱阳县**乡**村委会**村长徐某甲带领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驾车前往本村靠近**村的山上救火。途经**村为防疫设置的卡口时,徐某甲下车要求看守人员李某某将拦在卡口处的面包车移开,李某某没有移,双方因此发生撕扯,徐某甲在李某某胸口推了一下,徐某乙等三人见状下车欲劝解,李某某便跑开并打电话给岳父周某乙说自己挨打了。几分钟后,周某乙等20多位村民赶到现场。李某某指着徐某甲说是他打人,**村几个年轻人就过去和徐某甲发生了拉扯,拉扯过程中,徐某甲摔倒在田地里,周某乙的侄子、被告人周某甲拿一根棍子朝徐某甲的头部打了两下,徐某甲头部受伤流血。在场村民忙上前将周某甲拉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当晚,周某甲主动到团林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0年2月29日,周某甲的家属代其和徐某甲达成调解,赔偿了徐某甲医药等费用共计九万元,徐某甲对周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敏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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