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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庄**号附**号,住址同上。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抓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和周某乙等人路过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河湾村老张庄宿鸭湖边,周某甲因琐事同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后相互对骂,引起打架,打架中周某甲将王某某面部殴打致伤。经鉴定,王某某头面部钝挫伤,右侧上颌骨额突及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熙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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