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周某甲(冒名项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90********,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乡**村**组**号,暂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街道**坡。2018年12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3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徐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本市松江区**路**弄**号“**烧烤店”吃夜宵期间,因言语不和与邻桌被害人乐某某、邹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斗殴。周某甲在与乐某某打斗过程中,持刀捅刺乐某某数刀后,与用啤酒瓶击打邹某某的徐某某等人一起逃离现场。乐某某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乐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胸、背部等伤及两肺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19年9月30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冒名项某某被江西省庐山市司法机关依法羁押的被告人周某甲押解回沪,周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人刘某甲、周某乙、邹某某、冯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案发及抓获经过、研判报告、验伤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涉案人徐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周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周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惟文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