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5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系农民,住磐石市**镇**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磐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系重大、复杂的案件,经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2月16日始至2020年3月1日止。因部分证据不足,经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8时许,在磐石市**镇**村,被告人周某甲与同村被害人徐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厮打,厮打中,被告人周某甲持菜刀将被害人徐某某头面部砍伤。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徐某某头面部外伤,此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随案移送菜刀一把。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2.立案决定书;3.案件提起、到案经过及综合材料;4.户籍证明;5.前科劣迹证明;6.谅解申请书;7.情况说明;8.鉴定意见通知书;9.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三、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某、周某乙、孙某某等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盘一张。
六、鉴定意见
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磐)公(刑)鉴(法临)字[2019]185号鉴定书、(磐)公(刑)鉴(法临)字[2019]239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牟春平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于原居住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共一册及随案移送光盘一张、菜刀一把;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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