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汉族,1989年**月**日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9********,农民,初中文化,住定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马某某因相邻的土地纠纷发生争吵,进而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甲拽住马某某头发将其摔在地上,将马某某压在身下,用手打马某某头面部,将马某某打伤。经定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到定远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周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笔录等;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周某甲因琐事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国
2020年1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在定远县**乡**村**组**号住所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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