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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8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镇**号。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2月14日被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5日23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因怀疑被告人周某甲在其背后说坏话后,随后到本市香洲区联安路云海大厦大门口找到被告人周某甲,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斗时,被告人周某甲在云海大厦门口拾起烂酒瓶捅伤被害人杨某某腹部(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所受的损伤为重伤)后逃离现场,并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周某甲银对被害人杨某某做出赔偿并取得谅解。2019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雷某某的证言;4.到案经过、赔偿收据等物证、书证;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周某甲具有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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