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绰号“阿罗”),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7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乡,住**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0年10月11日经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2日被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1月2日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2月5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8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黄某某、谢某某(两人均已判刑)从凭祥市浦寨边贸点烧烤街喝酒后,在**屯**附近时,被卢某甲用手电筒照射,周某甲便骂对方,然后双方用石头互砸一下便各自离开。李某甲和卢某甲跑到公路边,李某甲用手机打电话给卢某乙,称被他人用石头砸了快过来帮忙,于是卢某乙和被害人李某乙赶到某某屯。同时,被告人周某甲、黄某某、谢某某也跑回某某屯的出租屋里, 周某甲拿了一根竹棍和一把牛角刀,黄某某拿了一把菜刀,谢某某拿了一根竹棍,回头一起往小卖部方向冲去。李某甲等人也冲向对方,双方用石头互砸后又扭打起来。在打斗过程中,李某乙被周某甲捅伤左前胸及腹部,卢某甲被黄某某用菜刀砍伤右前臂,黄某某被卢某甲打伤右下颌,谢某某跌倒在地后也被李某甲用脚踢踹,打斗约两分钟便各自散开。卢某甲和卢某乙用摩托车把受伤的李某乙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胸部引起主动脉干裂伤大出血死亡;黄某某面部右下颌部刀伤属于轻微伤;谢某某头部创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属于轻微伤;卢某甲右前臂创伤属于轻微伤。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10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卫平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两册随案移送
3.视听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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