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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9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24日20时57分左右, 在献县**镇**村,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武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武某某与韩某某(周某甲母亲)、周某乙(周某甲父亲)、周某甲三人发生殴斗, 殴斗过程中,周某甲将武某某的鼻梁骨打伤,经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2020年6月28日,周某甲到献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周某乙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远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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