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12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杭州某饭店员工,户籍地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号,住杭州市拱墅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好友周某乙陪同下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本市拱墅区远洋国际A座外广场见面商谈离婚事宜。期间,因被害人王某某执意离婚,被告人周某甲用手掐被害人王某某被周某乙制止,被害人王某某挣脱被告人周某甲向远洋国际A座大厅逃离,被告人周某甲随即拿出事先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在大厅电梯口追上被害人王某某,后被告人周某甲搂住被害人王某某脖子,使用水果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王某某腹部、四肢等部位,造成被害人王某某腹部、四肢等多处创伤,并引起失血性休克。被害人王某某同事田某某见状立即上前制止被告人周某甲,过程中田某某被划伤手臂,最终被告人周某甲被田某某、周某乙二人合力控制。民警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势已构成重伤二级、田某某的伤势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具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入院单、手术单、扣押笔录、生物样本提取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田某某、周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DNA鉴定、伤势鉴定等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因感情纠葛,持水果刀不计后果地连续捅刺他人腹部等人体要害部位,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佳佳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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