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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周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4日晚,被告人周某甲被袁某某的朋友等人殴打。2014年4月15日21时许,周某甲召集刘某某(已判刑)、朱某某(已判刑)等人在龙岗区**街道****路**工业园门口对殴打,殴打过程中周某甲和另一名嫌疑人(另案处理)持西瓜刀将袁某某砍伤。经鉴定,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身份证明等;3.证人王某某、吕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法,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芳杞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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