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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嫖娼,于2020年9月21日被南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山边菜园建猪圈,因占用被害人周某乙(女,48岁)弟弟周永恒的田地,遭到周某乙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周某乙将周某甲砌好的一层空心砖推倒,周某甲见状拿起一块木板击打周某乙腰部,将周某乙打倒在地。周某甲用木板朝周某乙身上连续击打,致周某乙身体多处受伤。经湖北省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周某乙肝挫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周某乙右胸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周某乙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周某乙损失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南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图、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周某丙、吴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4.湖北省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南漳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两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峦

检察官助理  张寒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南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738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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