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59********,广东潮州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潮州市湘桥区**中学**,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路**号。2020年9月1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7月22日上午10时许,因被害人钟某某不让其进入潮州市湘桥区铮蓉中学财务室,在财务门口与钟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周某甲用脚踹钟某某大腿处,致使钟某某摔倒在地,尾椎受伤。
经法医鉴定,钟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11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通过其家属周某乙赔偿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28000元,被害人钟某某对被告人周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垂滋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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