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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53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于2019年9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看到其妻子周某乙(已行政处罚)与被害人温某某(已行政处罚)二人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的温某某家中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周某甲看到妻子周某乙被打,遂手持2根铁棍赶到现场,并使用1根铁棍向被害人温某某的背部打了一下。经鉴定,被害人温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周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接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周某甲口头传唤到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6.勘验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庭武

检察员:杨微微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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