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贵州省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1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3日被抓获,2019年10月2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27日18时许,张某甲与其妻孔某某将捡到的打砂锤带回家,走到本村张某乙家房后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已判决)父子相遇,周某甲、周某乙怀疑张德配夫妻是偷走其砂锤的人,便持铁棒将张某甲夫妻打伤。经盘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孔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甲同案的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家金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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