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5********,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组,现住山阳县**街办**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山阳县**街办**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门口与其邻居陈某甲、陈某乙因琐事发生矛盾引起厮打,被告人周某甲用拳头击打陈某乙面部,用脚踢出陈某乙头部,致陈某乙受伤。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调解,被告人周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乙损失八万元整,取得了被害人陈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周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艳
检察官助理:毛翠玲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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