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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检公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8********,汉族,小学文化,汉中市汉台区人,住汉台区**镇**村**组。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汉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1999年3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9年2月14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与朋友李某某(已死亡)、吴某某酒后在汉台区**镇集镇闲逛,恰遇被害人党某某等人,党某某和周某甲、李某某、吴某某同行,当行至**镇老南街十字路口时,党某某用手拍了李某某后脑勺一下,两人随即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后周某甲和吴某某也与被害人进行互殴,在吴某某与被害人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甲手持随身携带的刀子朝被害人党某某左大腿上捅刺两刀,然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党某某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党某某系左大腿锐器形成刺创,刺破股动脉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逃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以务工为生。2018年12月29日,周某甲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载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持刀捅刺被害人左大腿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

2019年6月26日

附注: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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