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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街街道**村委**村。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0年3月9日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7年1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委会**村吕某某家门口,与林某某等人因口头发生争执。被害人林某某等人追撵周某甲至周某乙家门前时,被告人周某甲随手捡起一把犁铲将林某某头部打伤。经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吕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犯罪行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19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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