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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22时许,罪犯周某乙在本市普陀区**路**号“**茶庄”内,因琐事辱骂被害人张某某进而发生争执,后周某乙纠集被告人周某甲、罪犯王某某三人在上址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后逃离。经司法鉴定:张某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陆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乙、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书证: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6.辨认笔录:被害人、证人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琦

检察官助理:陈星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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