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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汉族,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5261976********,高中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因被杨某某用刀砍伤,遂四处寻找杨某某。2016年9月16日22时许,周某甲邀约周某乙、白某某等人到弥勒市某某镇某某村寻找杨某某,待杨某某途径此处时,周某甲对杨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杨某某此次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周某甲已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取得杨某某谅解。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系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艳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卷4册、散卷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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