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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45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家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路**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9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因感情问题对被害人李某某怀恨在心,在2016年11月4日跟踪李某某到路桥区路北街道**村**街**弄**号**楼李某某的出租房,乘李某某洗澡不备之际,用水果刀将李某某砍划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一处、轻伤5处、轻微伤4处。事后,被告人周某甲家属陆陆续续赔偿李某某医药费用等158000元人民币。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自动到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路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把匕首;

2.书证: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黄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贤奎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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