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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75********,汉族,专科文化,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室。2008年9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9月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2020年4月2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23日14时许,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街萧红小学东侧的一个小巷内,被告人周某甲、贺某某(已死亡)遇被害人秦某某及其母徐某某,双方因过路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后周某甲遂纠集高某某(身份不祥),高某某又找来10余人。周某甲伙同上述人员持砍刀、砖头将秦某某(男,27岁)、秦某某母亲徐某某(女,50岁)致伤。经司法医学鉴定:秦某某头部顿挫创,左肩背部锐器创,右耳外伤属轻伤;徐某某头部软组织开放性创口属轻伤。案发后双方已和解。经侦查,被告人周某甲于2008年9月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工作说明、和解协议、收条等;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秦某某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国华

2020年6月24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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