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11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7时许,在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周某甲家屋后,被告人周某甲与邻居张某某因菜地浇粪水一事发生争执、拉扯。后张某某丈夫周某乙闻讯持锹来到现场,被告人周某甲持茶杯将被害人周某乙的面部砸伤流血。随后周某乙、张某某、周元林等人与周某甲发生揪打,致周某甲全身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乙面部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经电话通知,于2020年6月11日主动到无为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病历、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丙、周某丁、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陈述职;
5.无为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明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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