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1********,汉族,中专文化,司机,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6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月23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将案件退回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系姐弟关系。2019年10月17日12时许,周某乙从怀化回到芷江的家中看望母亲。周某甲因听说周某乙在外面讲一些有损周某甲名誉的话,便与周某乙在家中理论,双方为此事发生口角。周某甲打了周某乙一耳光后又抓住周某乙的头发将其推倒在家中的凉床上,周某乙则用手抓住周某甲的生殖器不放,周某甲拽着周某乙的头发将其从凉床上拖到地上并用脚踩周某乙的肩部位置,之后周某甲又用右腿单膝压在周某乙胸前将周某乙压在地上,二人相互僵持着,直到周某甲的妻子回家来才将二人劝开。经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乙右侧第2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左侧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T7及T10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周某甲阴囊处客观存在一处2.4cm斜型浅表性瘢痕,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周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控告书;
2.证人邓某某、丁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存明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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