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52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林场**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7月11日将本案退回雷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和被害人周某乙在周某丙家喝酒。期间,周某乙因与周某甲争论而用手拍了一下周某甲的肩膀,过了一会儿,周某甲说肩膀痛并与周某乙发生争吵导致打架,周某甲将周某乙的左边眼睛打出血。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乙因外力致左眼视力下降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周某甲及其家属共赔偿被害人周某乙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97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等书证;2.证人周某丁、黄某某、周某丙、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翰如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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