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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梨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鸡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组**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4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来到鸡西市鸡冠区双盛家园被害人张某某办公室,向张某某索要欠款利息。因张某某表示自己没有钱,二人引发争执,周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一串钥匙将张某某右手第一掌骨打伤。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张某某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诊断成立,为外力所致,张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

经侦查,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鸡西市鸡冠区**小区**栋**单元**室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指定管辖决定书、暂不予收押证明、情况说明、收条、不起诉决定书、吸毒现成检测报告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扣押物品清单、如皋市高明医院检查报告单、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陈某某、许某某、孙某某、梁某某、吴某某、祝某某、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梁某某、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5.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1125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4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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