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甲与湖北省麻城市**镇**村村民徐某某是邻居。2020年1月23日15时许,徐某某拿镰刀在两家住房间的巷子里割草时,因周某甲家喂养的小狗冲其叫唤便捡起石头砸小狗,双方由此起争执,随后与周某甲、周某甲的父亲周某乙及周某甲的母亲黄某某发生冲突,周某甲动手将徐某某打伤。经鉴定,徐某某左侧第4、5、9、10、11、12肋骨(共六肋)骨折,其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27日,周某甲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支付赔偿款9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周某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麻城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立章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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