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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0615,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户籍所在地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丰城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26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被告人周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菜地里钓黄鳝时候与周某乙在丰城市孙渡街道**社区**村周某甲家中的菜地发生口角,双方争执愈演愈烈进而发生打斗,周某甲十分气愤地从厨房拿出一个菜刀将周某甲脖子后侧、头部后侧砍伤。经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乙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周某甲伤情构成轻微伤。

双方于2020年5月20日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犯罪嫌疑人周某甲赔偿126000元给被害人周某乙,周某乙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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