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故意伤害)(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32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8********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2019年11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凌晨1时旭,被告人周某甲打电话约其前女友张某甲到潮阳区**镇***酒店陪其喝酒,张某甲开价1200元,周某甲同意并转账给张某甲,至凌晨4时旭,张某甲趁周某甲上洗手间时先行离开酒店包厢回住处。周某甲因此十分生气,当天凌晨5时旭到张某甲位于**镇**公寓***号房找张某甲,期间张某甲不肯开门,周某甲到公寓厨房找到一块砧板,用该砧板砸坏***号房门锁后,进入房间就张某甲事先离开酒店包厢的事与其理论,并准备讨回1200元陪酒钱,张某甲在转账还款时朝周某甲说“你可以滚出去了”,周某甲不满遂拿起茶几上的陶瓷茶碗朝张某甲脸部砸去,致张某甲脸部受伤流血。经法医伤情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后,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达成赔偿协议。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周某级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等书证物证;

2.证人谢某甲、许某甲、夏某甲、汤某甲、范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法医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周某甲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海坚

        2020年8月7日

    附项: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房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四册随起诉书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