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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4日晚,被告人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父子因打牌发生纠纷。次日凌晨,周某甲不服气,来到周某乙家,将其大儿子周某丁的玛莎拉蒂小轿车砸毁。经鉴定,小轿车损失价值87000元。

2017年9月23日,周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8月12日,周某甲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2.到案经过、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乙、周某丙、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李莹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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