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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59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因找不到工作,心生怨意和妒忌,2020年5月28日和29日在顺庆区中航城、coco香江小区停车场使用暴力打砸毁坏多辆小轿车的玻璃及后视镜,以泄私愤。具体事实如下 :

2020年5月2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一堆废弃的建渣旁边捡了半块红色砖头,将周某乙停放在顺庆区中航城5栋2单元地下车库,牌照为川R*****白色吉普车的前挡风玻璃、右前门玻璃砸烂,经4S店维修后费用为1万元。

2020年5月29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来到顺庆区coco香江地下车库使用暴力对多辆小汽车进行损坏,将赵某某的奥迪A4(车牌川A*****)后视镜损坏,经4S店维修后费用为4961元。将马某某的奥迪Q5L车(车牌川A*****)后视镜扳坏,经4S店维修后费用为4971元。将杜某某的奥迪Q5L(车牌川R*****)后视镜及A柱损坏,经4S店维修后费用为7657元。将李某某的奥迪A3(车牌川R*****)后视镜损坏,经4S店维修后费用为6203元。将张某某的大众朗逸牌轿车(车牌川R*****)后视镜损坏,经维修后费用为528元。将郭某某的奥迪A3轿车(车牌川R*****)两个后视镜损坏,经4S店维修后费用为4743元。将龚某某的奥迪A4轿车(车牌川R*****)两个后视镜损坏,经4S店维修后费用为8008元。 

以上被损坏车辆的维修费用合计为人民币47063元。

2020年7月7日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周某甲的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人周某甲犯罪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周某甲抓获归案后坦白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毁坏财物的维修费用数量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坦白认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英

   2020年10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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