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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身份证号4503241985********,大学文化,党员,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周某甲请人用挖机将曾某某位于全州县**乡**村委**村的房屋推倒。经鉴定,被推倒的房屋价值52200元。经查,被告人周某甲对该被推倒的房屋无所有权和处置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周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维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13)。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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