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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2017年平山区第八次信访联席会议纪要,平山区崔东街道办事处与永丰管委会为解决周某甲及其女儿生活问题与周某甲达成协议,约定本溪市永丰商业区管理委员会在永丰步行街向其提供摊位一处。后因步行街改造,本溪市平山区永丰管委会拆除周某甲承包的5 号商亭,周某甲因对拆除不满,分别实施下列行为:

1. 2020 年8 月7 日13 时50 分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本溪市平山区大连信德永丰商业管理公司用铁棍砸坏公司玻璃门一扇并摔坏办公室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以下货币单位相同,略)共计1,000 元。

2. 2020 年8 月8 日1 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用铁棍将门玻璃及窗户玻璃砸坏。经鉴定,物品价值510 元。

3. 2020 年8 月8 日15 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本溪市平山区崔东街道办事处用砖头将门玻璃砸坏,经鉴定,物品价值380 元。

4. 2020 年8 月9 日7 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本溪市平山区解放二路新玛特后门施工工地,用碎石将被害人杜某某、李某某正在施工的两台挖掘机砸坏,经鉴定,损失价值3,690 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甲故意毁财物作案四次,犯罪数额共计5,580元。案发后,经被害单位报案,被告人周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

2.证人南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本溪市价格认证中心(2020)779、813、801、80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2020)5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监视居住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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