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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污染环境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镇**村**路**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释放,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甲未取得工商经营许可证和环保资质,在镇江市高新区蒋乔街道东山村一采石厂内,私自设立非法熔炼铝作坊,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灰渣违规倾倒堆置于附近采石坑。经鉴定,已清挖铝灰渣和受污染淤泥的混合固体废物为有毒物质,该固体废物违规倾倒堆置环境污染事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经初步评估,已发生处置费用人民币36.64万元,尚需处置费用人民币约4万元,防止污染扩散费用人民币3.48万元,看护费用人民币约5万元,样品采集与应急监测费用人民币1.3万元,合计约人民币50.4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代为退出人民币3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账本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由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定报告、公私财产损失初步评估说明等鉴定意见;5.称重笔录、被告人对作案地点、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等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6.证人手机截屏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宾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8952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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